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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泄露液化气体自杀引发爆炸构成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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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的小区单元楼房内,行为人以自杀为由,故意将家中煤气长时间泄露,使之达到爆炸极限。在如此人员财产聚集区域,煤气泄漏极易引起爆炸,足以对周围人员的生命产生严重威胁,足以造成单元楼房的整体发生坍塌、倾覆的危险,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可以认定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据此,行为人故意大量泄漏煤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间接故意 泄露煤气 爆炸 自杀 财产损失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夏X与付连生姘居。在对付连生劝离未果的情况下,夏X多次对付连生以死相威胁。年4月8日,夏X在流露出轻生之意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单元楼房内故意长时间泄露液化气,并使其达到爆炸极限。付连生得到消息到达现场数分钟后因爆炸身亡。此次爆炸还造成爆炸地点所在楼房多人伤亡及房屋主体结构的严重受损和车辆等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以夏X故意泄露煤气导致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为由,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京涛、付X诉称:夏X曾多次以死要挟与其有情人关系的付连生离婚,年4月8日,付连生在接到其轻生之意的短信后迅速赶到其住处,但因其大量泄露液化石油气造成爆炸而不幸当场死亡,其行为造成原告人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精神损害巨大,遂请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0元。

夏X辩称:对以死威胁付连生要其离婚的行为不予承认,对故意泄露液化石油气导致爆炸的行为不予承认,对起诉书的事实和罪名不予承认,对赔偿请求不予承担。

夏X的辩护人认为:首先,夏X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未吸入丙烷成分气体,说明不存在液化石油气长时间泄露的物理空间环境,更无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证明其实施了长时间故意泄露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其次,没有充足证据能说明爆炸是由夏X长时间泄露液化石油气引起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最后,夏X在案发前已有明确的到京照顾其大哥的计划,说明其缺乏作案的动机。证人证言表明其生性开朗,轻易选择自杀的可能性不大,其犯罪动机和目的无法确定。综上,夏X的行为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因情所困产生轻生的想法后,在其家中打开液化气的阀门,造成液化气长时间泄漏,并达到了爆炸极限。在行为人的情人来到其家中后不久发生了爆炸,造成该栋楼内的多人伤亡,财产损失巨大。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夏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京涛、付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共计.50元。

宣判后,被告人夏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具有危险相当性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为:一、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二、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是故意,即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所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本罪的危害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区别于其他对特定人造成危害的犯罪;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但具有危险相当性的行为。“危险相当性”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危害行为的本质。本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广泛的侵害性和严重的破坏性,即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危险性”。2.危及范围广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以本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比如:道路、广场、商场、居民聚集区等公共场所。3.结果严重。因本罪的特殊要求,该行为的实施往往会造成不特定人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当然结果的判断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其他方法”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私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2.驾车撞人的行为;3.向人群开枪的行为;4.以制造、输送坏血、病毒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综上,在行为人故意大量泄露家中煤气并最终导致爆炸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行为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存在其他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情况,因为情伤而企图通过大量泄露家中煤气自杀,最终导致了人员伤亡、房屋坍塌、车辆等大量财产损失的结果。据此,行为人属明知可能发生爆炸危及公共安全而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是犯罪的间接故意。通过大量的泄露家中液化石油液体,极易引发爆炸的危险,对小区楼房的主体结构和统一楼房内的不特定的其他居民人生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可以认定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的危险,并最终造成人员伤亡、楼房坍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夏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危险行为(S)

()鄂张湾刑初字第57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年07月27日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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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曾毅徐红刘桂香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夏X

王建琦(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京涛(系死者付连生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系死者付连生儿子),

法定代理人:冯京涛,女,

委托代理人:王建琦,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X,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元。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小青,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称年年初,被告人夏X在东风实业车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司机付连生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年1月,夏X租住于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并与付连生姘居。期间,夏X多次要求付连生离婚,付连生一直找借口拖延。年4月5日,冯京涛发现付连生、夏X之间的婚外情,冯京涛、夏X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谈判未果。4月7日中午,因付连生拒绝到夏X住处陪伴夏X,夏X便以死相要挟,付连生报警后于当日下午3点多钟赶到夏X的住处对其进行安抚。4月8日凌晨1时许、上午8时许,夏X又分别给冯京涛、夏泰武(夏X的哥哥)发短信流露出轻生意图,告知夏泰武和付连生如果其有意外发生,均与付连生无关。之后,夏X打开室内液化气使之长时间泄漏,致使液化气泄漏达到燃爆点。4月8日9时许,夏X住处邻居闻到强烈燃气味道,付连生接到夏X短信后于8日10时左右驾驶其单位轿车进人光明花园赶往夏X租住处,进入房间后发生液化气爆炸和燃烧。该爆炸致使光明花园14栋2单元主体结构严重受损(经鉴定属局部危险房屋),室屋内客厅地面预制板大面积塌陷,主卧室阳台围墙和室内设施全部损毁,同时室、室、室、室和室损毁程度严重,同楼内其他住户财物、车辆不同程度受损,13栋、15栋个别住户财物受损(经鉴定:损失共计元)。爆炸造成付连生死亡(经法医鉴定:付连生系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致高坠,因下腔静脉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夏X身体表面40%灼伤,另有四人受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京涛、付X诉称:年年初,被告人夏X与付连生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夏X多次要求付连生离婚,付连生一直找借口拖延。年4月7日中午,夏X以死要挟付连生。4月8日,夏X又多次给付连生、冯京涛发短信相要挟。之后,夏X打开室内液化气长时间泄漏,致使达到燃爆极限范围。付连生接到夏X短信后赶往夏X租住处,进入房间后发生液化气爆炸、燃烧,爆炸造成付连生当场死亡。夏X的行为给二原告人造成沉重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夏X赔偿二原告人死亡赔偿金元(元X20年)、丧葬费.50元(元÷12个月X6个月)、抚养费元(元÷2人X3年),共计.50元。并当庭提交了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安葬费发票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请。

被告人夏X辩称,我没有打开液化气阀门,没有闻到液化气或煤气泄漏的气味,不知道火是怎么着的;我没有要求付连生离婚,也未与付连生的妻子冯京涛发生争执。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有异议,我没有犯罪。付连生的死亡不是我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不能成立,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没有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被告人夏X实施了打开室内液化气使之长时间泄漏的行为。夏X在案发前早已买好到北京的机票准备去北京照顾其大哥;证人证言亦均证实夏X性格开朗外向,不可能轻易选择自杀;物证检验结果显示,在夏X血液中未检出丙烷成分,据此可以证明夏X未吸入丙烷成分气体。因此,指控夏X实施打开室内液化气使之长时间泄漏的证据存疑,认定该事实的依据不足;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不明,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件。(2)引起爆燃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瓶装液化气或者管道空混气单独泄漏,或者两者同时泄漏。对此原因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也可能存在管道空混气单独泄漏的可能性。二是推定付连生进入房间后,本能地打开厨房排气扇开关时,出现微小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燃烧,缺乏客观性。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没有厨房排气扇开关状态的记载,案件的各种事实及原因之间与夏X行为之间是否有关联,仅是一种推断。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判决宣告被告人夏X无罪。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年初,被告人夏X与付连生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年1月,夏X租住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并与付连生姘居。年4月5日,付连生妻子冯京涛发现付连生、夏X之间的婚外情,冯京涛、夏X二人为此发生争执。4月7日中午,夏X因感情纠葛,以死要挟付连生,付连生当即报警求助,并于当日下午3时许赶到夏X的住处对其进行安抚。4月8日凌晨1时许,夏X给冯京涛发短信,流露出轻生意图。上午8时许,夏X又分别给其哥哥夏泰武、付连生打电话、发短信,流露轻生意图。之后,夏X打开室厨房的液化气阀门、并将连接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减压阀分离,液化气体被长时间泄漏,泄漏气体与空气充分混合达到了爆炸极限范围。居住在光明花园的众多住户均闻到强烈的燃气味道。付连生接到被告人夏X的短信后于8日10时许赶到室,进入房间数分钟后便发生液化气爆炸和燃烧,付连生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致高坠,因下腔静脉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次爆炸致使光明花园14栋2单元主体结构受损严重,室屋内客厅地面预制板大面积塌陷,主卧室阳台围墙和室内设施全部损毁,同时室、室、室、室、室损毁程度严重,同楼内其他住户财物、车辆不同程度受损,13栋、15栋个别住户财物受损(经鉴定损失共计元)。夏X身体表面约39%烧伤,另有四人受伤。

另查明,死者付连生的妻子冯京涛、儿子付X的实际损失为: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0元、抚养费元,共计.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物证

厨房液化气瓶1只、厨房墙外煤气管嘴接头1只、厨房灶台下部液化气罐减压阀1只、厨房灶台下部塑料软管1段、楼下花坛内燃气灶1个、厨房灶台上鞋底1只、外墙煤气管道上煤气表1只、燃气灶上塑料软管1段。证明室内液化气罐减压阀分离,罐内气体已排放干净。

书证

(1)被告人夏X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情况、被害人付连生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夏X、付连生的基本身份情况。

(2)十堰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流水号04070000),证明:付连生因夏X以死相挟,于年4月7日12:02分向十堰市公安局电话报警,请求帮助。

十堰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流水号04080000),证明: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号楼2单元爆炸着火,有群众于年4月8日10时3分10秒向公安机关报案。

(3)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说明》,证明:年4月8日10时许,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导致一人(付连生)死亡,多人受伤,其中夏X伤势严重医院救治。接警后,查明夏X有重大犯罪嫌疑,于年4月15日对夏X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6月23日对夏X执行逮捕。

(4)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出具的《关于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以及室内表后阀状态的情况说明》,证明:一般情况下当手柄朝向和管道方向一致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当手柄朝向和管道呈垂直关系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5)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煤气抄报记录,证明年2月前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煤气用量为零。

(6)手机短信、通话记录,证明夏X于年4月1日至8日给付连生、冯京涛、夏泰武发送短信、通电话的事实。

(7)机票验证结果、机票信息、证明文件、订票单各1份,证明夏X购买了年4月8日从襄樊开往北京的飞机票,后办理延期手续,4月27日办理退款。

(8)死亡证明1份,证明付连生于年4月8日因高坠非正常死亡。

(9)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表具检查情况说明》及被检的燃气表照片,证明被检验的室燃气表从外观看有烧过痕迹,计数器处玻璃破裂,计数器齿轮脱落;经校验发现表体内部传导机构无运转,齿轮无法正常运行;将计数器盖拆卸后发现有高温造成内部齿轮变形、计数器铭牌变形的情况。燃气表计数器齿轮由于受到爆炸冲击及高温受热时产生变形,在此状态下计数器受到外力(如震动、晃动、气流冲击等)作用时数字容易发生变化。

(10)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光明花园14栋住宅楼主体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证明该楼2单元部分主体结构受损严重,属局部危险房屋,需进行必要的结构加固处理。

(11)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张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夏X因犯盗窃罪,年8月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元。

(12)夏X病历、出院小结,证明夏X年4月8日至26日因重度烧伤医院住院,身体表面约39%烧伤。

证人证言

(1)冯京涛的证言:年4月5日我发现付连生和夏X有婚外情。4月6日我将夏X发送的“我和他从来都是公开的,谁都知道我们每天都在一起,他就是我的,你怎么做是你的事”短信转发给我姐姐冯京梅,冯京梅又将此事告诉了我弟弟冯俊,冯俊便打电话骂夏X,夏X回信息说愿意奉陪之类的话。后我与夏X约在“名典”咖啡厅谈判,夏X说付连生要与我离婚,等小孩上完高三后就离婚,以及“不等了,让付连生现在就做决定”之类的话,当天谈判没有结果。4月8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夏X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她死了成全我们,祝我们白头偕老”。

(2)冯俊(冯京涛弟弟)的证言:年4月6日我知道夏X发短信威胁冯京涛后很生气,遂电话联系夏X,我与夏X在电话中互骂、还通过短信互骂。

(3)夏泰武(夏X哥哥)的证言:年4月7日中午,付连生接连给我打了3个电话,称夏X闹事,住的地方撒了一地的药,因怕她吃药,让我过去劝劝,后又说没事,叫我不要担心。4月8日一大早我打电话问夏X是否让我开车送她到襄樊坐飞机,夏X说还未定下来。8点多,夏X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我没看内容,后来删除了。9点钟左右,付连生给我打2个电话,称夏X闹得厉害,让我到出租房劝劝,他一会也赶过去。我当时在跑车,就给夏X打电话,她没接,过了一会,夏X给我回了电话,说她在睡觉,没什么事,等我到出租房时,爆炸已经发生了。

(4)赵燕霞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住户,年4月8日上午8时许我闻到煤气味。9点50分左右我从外面回家,走到2单元1楼楼梯口外时闻到很大的煤气味,并回家检查了自家的煤气管道,家里的煤气味没有外面的那么大。后到七楼找田静,走到楼梯道处时发生爆炸,爆炸时间估计是10点过2分。

(5)殷瑞清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住户,年4月8日上午大约9点30分左右我闻到很重的煤气味,越到一楼味越重。后出门走到三楼时,看见从楼下走上来一个没见过的中年男子,有点胖,急匆匆上楼,不久楼上就炸响了,估计爆炸时间在10点钟。

(6)景英子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住户,年4月8日上午大约9点多闻到液化气味,14栋2单元室发生爆炸的时间约是10点02分。证人田静、魏志媛的证言与景英子的证言内容相近。

(7)张富平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20栋住户,年4月8日发生爆炸时间大约是10点左右,是14栋发生的爆炸。证人姚伟、易天英的证言与张富平的证言内容相近。

(8)赵建华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20栋2单元室住户,大约是9点59分,我听见窗外一声爆炸声,看见小区14栋2单元楼房顶冒黑烟。

(9)柴闯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房主,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的煤气试通后就用煤气公司使用的专业堵头堵死了,该房屋于年1月租给了夏X。

(10)王芳英的证言:我是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4单元室的住户,大约9点10分我闻到煤气味,约10点钟,有一男子开一辆灰色日产汽车从4单元经过,过了两三分钟,我就听见爆炸声。

被告人夏X供述:年春节后,我与付连生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年4月初付连生妻子发现我和付连生的不正当关系,为此与我发生争执。4月7日我与付连生闹别扭,发短信给付称“要是不理我,我就去死”,当日下午3点,付连生到我租住的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室安慰我,并说担心我出事还报警了。当晚11点多我回到出租屋,至4月8日发生爆炸期间,没有任何人来过。8日上午我打电话给付连生,付连生问我怎么还没有走,我说不走了,你在家当你的好丈夫、好父亲,永远不要见我了,后挂断电话,给他发了一条短信“我以后有啥事和你没关系”,便躺在床上睡觉。过了半小时,听见付连生开门,我装作生气,把头埋在被子里没有理他,接着有挪动液化气坛子和锅具的声音,我以为付连生要给我做饭,大概有10分钟后听见爆炸响声,像是有东西砸到我身上,我坐起来看客厅里着火了。我租房后没使用过室内管道煤气,一直用瓶装液化气做饭,事发前至少还有一半的液化气未用完,是搬人出租房后不久灌的。我住的地方只有我和付连生有钥匙,其他人没有,4月7日中午用液化气做过饭,并关了气坛子,之后一直没使用,也没有闻到住处有煤气味,不知道怎么引起爆炸的。付连生没有引爆自杀或与我一起自尽的想法。8日凌晨,我给付连生的妻子发了短信,短信内容是“今年我还可以为了他付出生命,你以后要好好爱他,就算没白浪费我的生命,不然即使我走了,还会有第二个我出现,永别了,祝你们白头到老”,意思就告诉她以后我永远不打扰他们了,让她放心。我也给哥哥夏泰武发了短信,告诉他我以后发生什么意外都和付连生没有关系,不要找付连生的麻烦。类似内容的短信也发给付连生了,我和付连生还通了电话。

鉴定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号)载明,从爆炸中心现场提取的黄色、橙色塑料管均为聚氯乙烯,爆炸中心现场提取的燃气钢瓶减压阀出气嘴上的碳化物中检出聚氯乙烯成分,爆炸中心现场提取的燃气管道出气嘴上的碳化物中检出c、co元素,但由于碳化严重,不能确定物质种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号)载明,年4月8日晚10时提取被告人夏X静脉血4ml,经检验,未检出丙烷成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号)载明,送检材料燃气管道气表表前阀门、表后阀门、燃气灶开关各1个,经检验未获得三个样品的str分型。

(4)十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鉴定报告》载明,送检的液化气钢瓶内无液态液化石油气、瓶体(全面)被火焰烧伤;角阀处于关闭状态,角阀手轮、密封件均被火焰烧毁。综合评定认为送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年9月1日起已属超期钢瓶。

(5)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物证鉴证室出具的(公东鉴痕字[]6号)检验报告书载明,年4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号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案现场提取的减压阀螺纹是正常的;液化气钢瓶上连接减压阀的出气口螺纹是正常的。

(6)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光明花园居民住宅发生爆炸案件检验分析意见书》(十公刑鉴理化字[]号)载明:1)爆炸中心现场为14栋2单元号居民住宅。2)该起爆炸不属物理爆炸、排除化学爆炸中的炸药爆炸。3)引起爆燃的原因,为号居民住宅内的钢瓶装液化气或东汽公司管道空混气单独泄漏,或者两者同时泄漏,与空气充分混合达到了爆炸极限范围,付连生进入房间,闻到燃气味,本能地首先到厨房,先关气、再打开排气扇通风,因打开排气扇电源开关时出现了微小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燃烧。火源室居民爆燃后产生的明火,与爆炸无直接联系。

(7)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东岳鉴尸字[]d号)及照片,证明付连生头部、面部及双手背部大面积烧伤等,系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致高坠,因下腔静脉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8)十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十价鉴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光明花园14栋2单元爆炸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共计元。

勘验、检查笔录

(1)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提取物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为:1)现场位于夏X租住的张湾区光明花园14栋2单元号。14栋2单元楼道口东侧45cm、楼前cm处的花坛中有一只单眼灶、灶的开关在西侧,逆时针成45度角。灶的东侧有一根橙色橡胶管,长92cm,中心现场在2单元号。2)厨房内的西墙边靠南有一只液化气钢瓶,钢瓶靠近灶台,钢瓶上无减压阀,上部圆环上打有“编号”字样。现场照片显示液化气瓶阀门烧化。3)东侧灶台内有一只蓝色塑料筐,筐内放有液化气减压阀、烧焦的塑料管等物,其中减压阀丝口完好。西侧灶台上的炭灰中有半截烧过的鞋底。4)在灶台北侧边向上墙上90厘米处有一电源插座,插座烧毁。5)在西侧墙外墙挂有煤气管和煤气表,煤气管从其主管道弯曲,管道表前阀与管道直行,表后阀也与管道直行,煤气表的数字为5.12,读数表面玻璃破裂。管道出气口上有胶管连接头,连接头周围有油渍和炭灰。6)2单元号与号房屋结构一样,厨房灶台西侧内地面有一只液化气钢瓶,减压阀及阀门垫烧毁。

(2)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证明:1)15千克装的液化气在满瓶情况下取掉减压阀,完全打开角阀(液化气钢瓶开关)后,将内部液化气释放完毕所需要时间约为2小时。2)受害人付连生驾车从光明花园大门口人内到步行上楼至14栋2单元室厨房,用时约需要1分25秒。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X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将租住房屋内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并将连接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减压阀分离,致液化气长时间被泄漏,最终导致爆炸,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光明花园多家住户财产损失共计82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X明知当液化气释放达到一定浓度、与空气充分混合后,可能会发生爆燃等严重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被告人夏X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夏X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年4月7日晚至4月8日发生爆炸前,夏X租住屋只有其本人和付连生在场。该屋燃气泄漏,在年4月8日早上有多名同单元住户予以证明,爆炸后提取的液化气钢瓶经鉴定角阀处于关闭状态,但瓶内没有液态液化气,有证人证明付连生进入夏X租住屋内几分钟便发生了爆炸,可以排除付连生自己释放燃气引爆的可能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夏X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夏X在年4月8日将其租住房屋内的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并将减压阀与灶具分离,导致了爆炸的发生。被告人夏X辩解自己无罪,辩护人要求判决宣告夏X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因被告人夏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0元、抚养费元,共计.5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作出如下判决:

夏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夏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京涛、付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共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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