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襄阳市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汉江水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江襄阳段及主要通江水域范围内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禁止垂钓区域
第四条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属桥梁上、高速公路边、街道边、航道、渡口、港口码头、锚地、输电线路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襄阳市区禁钓区域除本条前款规定外,襄樊长虹大桥(含桥下)至原襄樊汉江大桥(含桥下)之间区域也属禁钓区。
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禁钓区域。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五条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
第六条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四)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六)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第七条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襄阳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二)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垂钓管理执法工作;(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五)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六)市场监管、城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钓工具设备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对违规垂钓三次及以上者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信息来源:襄阳市农业农村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