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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IPO被否企业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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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IPO审核总体情况

年全年,证监会、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合计审核(审议)拟IPO企业家次,通过企业家,上会通过率为94.68%。其中,主板上会企业家次,过会家,通过率95.35%;中小板上会企业62家次,过会54家,通过率87.10%;科创板上会企业家次,过会企业家,通过率94.37%;创业板上会企业家次,过会企业家,通过率97.22%;精选层上会企业57家次,通过53家,通过率92.98%。虽然年全年的审核通过率较高,但第四季度以来,审核趋严的迹象和市场预期已经逐渐显现。第四季度10-12月,审核通过率分别为98.1%、94.1%和92.8%,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创业板在11月出现了首家上会被否的企业后(网进科技),12月也否决了1家企业(前进科技)。终止审核的企业数量更能说明审核趋严的情况。年12月,科创板和创业板终止审核的企业数量分别为15家和14家,明显多于前三季度。创业板自年9月开始实行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来,撤回材料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

年上会的家企业中,制造业企业家,占比74.8%。按上市板块统计,制造业企业占比最高的是科创板,占比83.3%;制造业企业占比最低的为主板/中小板,占比67.0%。制造业企业中,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相关的企业成为年IPO企业的主角。与“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相关行业大致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和“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上述两个行业的企业上会数量分别为90家和78家,占所有上会企业数量的13.1%和11.3%。其中,科创板上述两类企业的占比均为19.8%,即,每5家科创板上会企业中约有2家与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相关的技术型企业。另外,医药制造业(C2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以及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所属企业的数量也相对较多,分别为46家、42家和40家,占比分别为6.7%、6.1%和5.8%。除制造业外,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数量最多,为67家,占比9.7%。其中,科创板企业中该行业企业占比最高,达13.2%。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环保和公共设施业(N),以及批发和零售业(F)上会企业数量分别为22家、19家和15家,占比分别为3.2%、2.8%和2.2%。按各板块统计,家主板/中小板企业涉及45个行业,行业覆盖率82%;家创业板企业涉及38个行业,行业覆盖率69%;而家科创板企业仅涉及21个行业,行业覆盖率仅为38%。由于科创板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因此主要集中于高端装备(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生物医药(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领域。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粗略统计,科创板企业中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家,占比64.8%。创业板定位中明确指出,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因此,对于一些研发投入相对较少、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但利用互联网等新模式的传统行业企业而言,创业板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创业板企业中就存在食品、零售业、批发业和农业等传统行业的企业。而金融、能源、建筑和运输等重资产的传统行业企业,主要选择在主板/中小板上市。

年上会企业净利润规模分布如下:

主板和中小板企业的最近一年净利润规模均在5,万以上。净利润规模最小的企业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鑫铂股份,中小板,0.63亿),主营业务为工业铝型材、工业铝部件和建筑铝型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净利润规模最大的企业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沪农商行,主板,88.46亿)。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的净利润规模分布较为相似。其中,近95%的创业板企业净利润规模在5,万以上。同时,还包括最近一年净利润高达.58亿的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全系列商用车与乘用车的整车及零部件业务、汽车金融业务以及与汽车相关的其他业务。

年全年来看,科创板企业的净利润规模分布更为广泛,其中包括了16家最近一年亏损的企业和45家净利润低于5,万的企业,占所有相应利润规模IPO上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94.1%和51%。在满足“科创属性”的前提下,科创板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容忍度相对较大。

二、部分被否企业情况分析

1、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公司”或“发行人”)于年5月10日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其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计划上市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发行人于年更换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中介机构不变。年10月29日第次发审委员会审议未通过。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珠宝首饰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连锁销售及品牌运营,主要产品为镶嵌首饰和素金首饰,品类包括戒指、项链、吊坠、手链等。公司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年4月,年11月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现在总股本3.亿余股。公司拥有10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7家分公司。截至年6月末,公司拥有加盟店3,家、自营店20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员工总数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若水联合,持有发行人36.45%股份。其实际控制人为李伟柱、李伟蓬,两人系兄弟关系,李伟柱通过上善联合、若水联合间接持有公司63.78%股份,并通过宁波创明、少伯投资、美裕投资等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3.46%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67.24%股份;李伟蓬通过乾坤联合间接持有公司27.34%股份。李伟柱和李伟蓬合计间接持有公司94.58%股份。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模式构成如下: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加盟模式,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分别为86.45%、82.18%、82.00%和62.05%,符合公司以加盟为主的销售模式。加盟模式下的收入主要分为向加盟商销售产品实现的收入和许可加盟商使用“周六福”品牌而收取的服务费收入;自营模式下的收入主要包括公司通过电商渠道和自营店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

(二)加盟模式下的收入合理性

据披露信息,发行人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①在采购端,分为金料采购及钻石原料采购,金料采购系公司通过会员单位直接向上海金交所采购,钻石原料采购系公司向上海钻交所会员单位或其关联单位采购;②在生产端,公司以委外加工为主,自行生产为辅;③在销售端,公司采取以加盟为主的销售模式,而加盟模式下,加盟商除了直接从公司采购产品外,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亦可外购产品在公司入网,然后使用公司品牌进行销售,此时加盟商需向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5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加盟模式,相较于自营模式,加盟模式可以利用地域优势,加速品牌扩展,分散经营风险,但同时需要在品牌形象维护、加盟商管理、加盟商指导监督方面投入更多的运营资源。

截至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加盟店3,家、自营店28家。报告期内该模式下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45%、82.18%、82.00%及62.05%。公司年至年加盟模式下的收入增幅较大,结合披露信息,在此期间发行人新增门店数量亦相应大幅增长,但年1-6月加盟模式下的收入及占比均出现大幅下滑。其披露信息并未充分证明其合理性。发审委相关提问:(1)加盟商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新增加盟商店均销售额远高于平均店均销售额的合理性;(3)销售额高的加盟商销售波动或合作不稳定的合理性;(4)自营店店均销售额下滑但加盟店店均销售额上升的合理性;(5)调整品牌使用费和特许经营费的合理性;(6)部分加盟店不使用公司POS系统开单销售的合理性;(7)加盟商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及各期期末存货结存情况。

(三)发行人商标权纠纷

据披露信息显示,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与周六福珠宝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周六福珠宝系从香港周六福继受取得公司主要商标。但香港周六福在境内申请注册商标时,周六福金行境内终端门店相关人员对其提出商标异议,后续双方达成和解,香港周六福成功注册商标并向周六福珠宝转让前述商标,但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周六福金行持有的含“周六福”字样的相关标识仍可继续使用。故在商标取得上,周六福珠宝的主要商标虽无权属争议,但隐患重重,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周六福金行及其终端门店违反《和解协议》相关约定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一类是因其使用未予注册的混淆商标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其次在商标的保护权上,雷同企业在境内注册含“周六福”字样的商标并未予以核准,但因其标识中含有“周六福”字样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标、商号的混淆,故近年来周六福珠宝深陷商标维权纠纷。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周六福珠宝仅以周六福首饰终端门店为被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即有70余起。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商标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发审委相关提问:(1)主要商标的取得及使用情况;(2)关于商标、品牌保护及管理的相关制度;(3)多起商标权纠纷的原因,是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入网模式的质控问题及存货大幅增长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定义,入网模式是指加盟商将其自行采购的商品按照公司要求,送至公司质检、制签和录入信息系统的过程。按加盟商外购产品的来源及品类,入网模式可分为指定供应商和备案供应商两种模式。在允许加盟商外购产品入网的基础上,备案供应商模式进一步放宽了加盟商对供应商的选择权限,该模式在利于线下加盟店扩张的同时,亦加大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的难度。据披露信息,经公司确认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曾存在(不限于报告期)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投诉共计20余起,尽管并未形成相关部门对公司的处罚,但发审委亦对其入网模式下的质控问题予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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