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集体土地上房屋面临征收,被征收人为谋求合法权益,一般会调查土地是否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取得审批手续,那么涉案土地就是违法征收,继而可以启动诉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但实践中,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时常认为自己并无查处职权,以查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等不相关的理由拒不履行查处职责。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浅析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查处职责的几点思考。
案情简介:
家住在襄樊市樊城区某镇某村二组的村民袁先生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政府称,因襄阳市高新区蔡庄二、三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征收袁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
据袁先生调查了解,由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蔡庄社区二组三组棚改征迁指挥部、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此次征收事宜,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手续,即袁先生的宅基地根本没有被批准实施征地,且袁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并不属于“棚户”,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实施所谓的征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改造项目的程序明显违法、补偿标准也明显偏低,损害了袁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况下,上述机关即组织实施征收袁先生宅基地及房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过律师指导,袁先生对涉案土地未取得审批手续的违法征收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土地管理部门即市资源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市资源局却以自己并无查处职权而不履行查处职责。因此,律师继而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管理部门继续履行查处职权,依法维护委托人袁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土地管理部门即市资源局是否有查处职责,进而才能涉及对土地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履行查处职责的问题。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为袁先生争取权益的最大化。具体从以下有职权和不履职正反两个方面,依据法律论证市资源局具有查处职责。
一、市资源局依法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土地管理法》(修正版)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法》(修正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 总则
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4.2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4.3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本案中,市资源局向袁先生申请查处的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蔡庄社区二组三组棚改征迁指挥部、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属于市资源局的职责范围,市资源局依法具有查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二、市资源局未依法对案涉土地违法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
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5.2 违法线索处置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6.3 核查结果处置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市资源局在收到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后,应当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及时安排人员核查、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但本案中,市资源局于年12月14日收到袁先生向其递交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之后并未作出任何调查处理,也未向袁先生作出任何答复,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了袁先生的合法权益。递交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并非信访行为。市资源局对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未作出任何调查处理,也未向袁先生作出任何答复,该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市资源局应当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手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是有查处职责的。若土地管理部门据此推卸责任,不对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是行之有效的对策。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