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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中的做法是否妥当?昨日

第二条规定:“凡经聘用(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人员)未满三年的护士,其他医、药、技专业岗位的女同志,未经计生许可,擅自生育、怀孕的,一律予以清退

该文件编号为宜中医33号,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聘用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

宜城市中医为何出台这一规定?20日,笔者在采访时,该院一杨姓负责人称,聘用的护士等女性员工,先要派往襄阳市中医,武汉同济、协和进修,长则1年,短则3个月,这些员工会成为的技术力量,如果她们生育、怀孕,势必会影响到工作而女性员工较多,每次招聘的女性同志年龄都在24岁左右,如不加以规定,同时生育的人可能会很多,工作肯定会大受影响

该名员工称,《规定》出台后,年轻女职工颇为不满,“结婚后何时生孩子,是襄樊市人才中心我及家人考虑的问题,凭什么要包揽?”

20日下午,宜城市卫生局了解此事后,已责令宜城市中医立即停止执行该文件,并批评了该院的不当做法

宜城市中医8月10日出台的一份红头文件规定,聘用员工工作未满三年而怀孕生育的一律清退,这一规定让许多新参加工作的女职工非常不满宜城中医为何为出台这一规定呢?想必您和襄阳热线小编一样充满疑问!

罗锋认为,宜城市中医规定女职工在受聘3年内不得生育怀孕,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和就业权的剥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宜城市中的做法是否妥当?昨日,笔者询问了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罗锋律师他告诉笔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襄樊市中医院除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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