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标准?
关于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需要护理的情况,特别是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不很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部分判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
关于护理费。根据徐利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徐利平在年3月4日至年5月4日;年5月11日至年6月12日;年7月12日至年7月21日住院期间均需一人配合,皆由其妻子姚小燕陪护,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期间的护理费予以认定,对家属姚小燕的护理费按照年度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为.24元(元÷12个月÷21.75天×天);对其余时间,因徐利平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对需要配合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
4、关于朱应明要求中成建工公司支付治病期间的陪护费.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应明之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于年1月10日至年1月9日期间需住院康复治疗,朱应明于年11月22日经鉴定为伤残三级,年10月31日至年3月2日由中成建工公司雇人护理并支付护理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原则,中成建工公司应支付朱应明年10月2日至10月30日以及年3月3日至年11月22日的护理费元(元/天×天)。中成建工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因此,中成建工公司应支付朱应明护理费元。因此,关于朱应明的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
关于焦点五,杨正佐伤情为九级,其提交的住院病历载明工伤住院52天,故原审依据护理人员1人,每人每天元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按照天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本院认为,纪文翰作为快乐生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已被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六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快乐生活公司在本案仲裁程序中认可纪文翰因工伤住院治疗天及其月平均工资为.5元的事实并同意按照元/天的标准支付住院护理费,且其在一审中对纪文翰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元/月×8个月)不持异议并同意纪文翰主张的按工伤医疗费总额.47元及6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但认为应扣除其代为垫付的8万元而无垫付的证据,故原审根据快乐生活公司未为纪文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并结合纪文翰住院花费情况及工伤治疗期间伙食需要在经依法裁量确认其伙食补助费标准宜为元/天的基础上,判决快乐生活公司支付纪文翰医疗费.68元(.47元×60%)、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元/月×8个月)、护理费12元(元/天×天)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元/天×天),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
4、关于张建强要求德音公司支付护理费元的诉讼请求。张建强年4月18医院住院,年5月3日出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德音公司应支付张建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元(元/天×16天)。因此,关于张建强的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2民终号
3、关于徐团本要求丰科生物公司支付护理费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丰科生物公司应支付徐团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元(元/天×13天)。因此,关于徐团本的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针对停工留薪期职工治疗期间护理费标准较为明确的地区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广东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生效日期:.09.01)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河北省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生效日期:.07.01)
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上海市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厦门市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以支付护理费方式代替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由就诊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后的60%。
浙江省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日期:.01.01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65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南京市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5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负责,或由用人单位按所需护工人数乘以护工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标准支付护理费用。
新疆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新兵发〔〕50号
第二十六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陪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陪护或者按月发给本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陪护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陪护费。
河南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15号
十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因是否需要陪护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襄樊市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襄樊政发〔〕24号
第二十八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山西省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年6月1日)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杨志明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
中共党员,福州大学法律硕士,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青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业务专长: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顾问,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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