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赵某磨等人与赵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更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9日作出()襄中民三终字第号终审判决,判令赵某海在判决生效后5日退还赵某磨等人投资款元。由于被告人赵某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退款义务,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现更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海进行强制执行。被告人赵某海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退款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
由于赵某海不自动退款,又不申报自己财产,年1月30日,襄州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海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了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3人共同所有的货车处理协议,还搜出了赵某海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襄樊支公司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等材料。经查,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合伙出资40余万元购买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同日交付保费元。年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海又续交保费元,两次共计元。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海与赵某听、王某道将合伙购买的楚胜牌重型罐式货车作价元卖给赵某听,被告人赵某海分得价款元。被告人赵某海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退款义务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而刑事拘留,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2梁某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年5月7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襄双沟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新及妻子偿还原告陶某国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年6月3日,经陶某国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梁某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年3月27日,襄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新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查明,年梁某新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每月租金元;同年以元价格购买别克轿车一辆;与他人注册成立某房产经纪公司,梁某新任法定代表人;其信用卡有大额消费、还款记录。截止年3月4日,梁某新偿还陶某国借款元,余额未偿还。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新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新在审理中偿还了陶某国部分欠款,并与陶某国签订了还款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新有期徒刑七个月。03曾某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李某顺与曾某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3日作出()鄂襄州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曾某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顺赔偿款.50元。
曾某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1日作出()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被告人曾某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李某顺向襄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曾某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曾某涛被襄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自判决生效至年7月15日,曾某涛仅支付李某顺赔偿款20元。
另查明,曾某涛从年1月1日至年7月8日用其一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在该时间段银行账户合计存款元,其并没有将银行存款用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事后,曾某涛迫于人民法院的压力到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对其立案侦查,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案例中,涉嫌拒执犯罪的被告人或是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报告财产,或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襄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依法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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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襄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思怡肖杉杉
图/文: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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