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去哪里看 http://www.zgbdf.net/m/为加强轨道交通站点的指位功能,丰富轨道交通的文化内涵,年6月,湖南长沙地铁3号线黄兴大道站名称变更为“螺丝塘站”,松雅湖南站变更为“松雅湖(南)站”,地铁4号线原滨江新城站变更为“观沙岭站”。资料图片作为一种既可视又可悟的文化景观,地名衍生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之中,是各种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和居民点的标识,也是区域历史文化在地表的凝结和保留。古往今来,多少地名被传承和沿袭,也有多少地名最终湮灭于历史长河之中。近年来,有不少地方热衷于更换自己的“名片”。有的是“去旧换新”,如把“徽州”改为“黄山”、“中甸县”改为“香格里拉市”;有的反其道而行之,如把“苍山县”恢复为“兰陵县”;有的则是来回变动,如“襄阳”改名为“襄樊”,后又变回原名。地名变更“任性”在于欠缺法律规制地名变更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教训。成功的更名有利于提高一地的“显示度”,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失败的更名由于让市民“找不到家”,容易招致“破坏文化记忆”的批评,甚至为此对簿公堂。现阶段,在行政部门主导的更名模式下,无论怎样,地名变更似乎都不太受待见,地名变更“任性”问题难以有效遏制,让地名变更成为一个“名利场”。把脉问题背后的深层病灶,乃是因为地名尚未做到依法变更,缺乏法律规制。首先,在法律依据上,我国关于地名变更的中央立法是年颁布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该行政法规实施至今未曾修改,且本身也只有13条内容,原则性、宣誓性有余而可操作性不足,缺乏监督条款和责任条款。虽然民政部后期制订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受限于法律位阶,依然无法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导致地名变更在源头上无法可依。其次,在法律职责上,现阶段地名变更管理体制也并不顺畅。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我国地名管理机构在中央是“中国地名委员会”,在地方则是各级地名委员会。目前,“中国地名委员会”已被撤销,导致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非但执法体制混乱,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最后,在地名变更程序上,虽然《地名管理条例》设置了“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等正当程序条款。但是,由于地名变更的最终决策权仍然是由行政部门主导,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公众意见被忽视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地名既包括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旅游地、纪念地、住宅区等功能意义文化名称,也包括城镇、社区、街道、村落等居民地名称以及省、市、县、乡等行政区划名称。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必须让地名变更步入法治轨道,促使决策者依法更名。第一,加强规则供给,尤其是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地名依法变更提供规范依据。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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