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具体经过描述
年7月3日,湖北武汉籍驾驶员梁伟、张麟轮换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鄂AE大型普通客车载客从广东省广州市前往湖北省天门市,7月4日03时40分许,梁伟驾车由南至北行驶至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随州方向KM+M路段,骑压慢速车道和应急车道分道线停车,在下客过程中,客车尾部左侧被后方由湖北襄阳籍驾驶员赵天峰驾驶的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鄂F1N(鄂FEA30挂)重型半挂车追尾撞击,导致鄂AE大型普通客车前移撞断路侧护栏与路外立柱式指路标牌后冲下路基护坡,鄂F1N(鄂FEA30挂)重型半挂车撞断路侧护栏后侧翻于大客车北侧路基护坡,随即两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26人当场死亡,29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烧毁,公路设施受损。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梁伟驾驶客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且车辆骑轧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车身占用慢速车道,严重影响了后方来车的正常行驶,导致危险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赵天峰驾驶半挂车夜间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险情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车辆撞上前方停驶的客车,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GPS监控流于形式,营运管理混乱,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法营运,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襄州区交警大队,是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在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监管未做到全覆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襄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包括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在内的客货运公司进行安全监管。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办不力。
江汉区交通警察大队是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不力。
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武汉市范围内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36号)不力,对辖区内旅游客车非法营运打击、整治不力。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不力,对道路交通客运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未及时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对武汉市运管处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天门市范围内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不力,稽查制度不健全,对事故客车违法营运查处打击不力。
天门市交通局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不到位,打击非法从事客运活动组织领导不力,对天门市运管处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京山大队负责随岳高速公路KM至KM+M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公安部《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不到位,勤务制度不健全,勤务安排不规范,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仙桃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仙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仙桃市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不到位,医院急救中心工作管理不严,监管不力,致使在此次事故应急救援中,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处置不力,没有及时通知救护车赶赴现场救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万学啟,肇事客车实际管理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
冯凯,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刑事拘留。
(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梁伟,肇事客车当班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天峰,肇事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建议对天门市运管处、天门市交通局、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运管处、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础基层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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