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建勇(-),男,湖北襄阳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业工程硕士,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息与知识管理,古城保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省国资委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摘要:襄阳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襄阳古城的兴起与鼎盛经历了长久的历史演进,保存的文化遗存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和利用其历史遗迹,对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与保护,保持古城历史文化的延续,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梳理了中外古城保护的法律内容变迁的逻辑脉络,管窥中外古城保护理念的演进,并结合襄阳古城保护的现状与教训,提出了襄阳古城保护应遵循的法律、制度与理念。
关键词:襄阳;古城保护;思考;理念
关于”城”的记载,《礼记.礼运》:城郭沟池以为固;《说文》:城,所以盛民也。可以认为,城既指城墙,也指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古城的城在此指的是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城市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文化景观[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据此,历史文化名城可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表述[2]。国务院已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个,分别于年,年,年和不定期由国务院批准确立。襄阳古城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一、历史文化名城——襄阳古城
1.襄阳以襄渠之阳得名。襄渠又称南渠,它正好位于今襄阳城的南面。年南渠改造时清出一块石碑,碑题《重浚襄渠记》,开篇语为“襄郡以襄渠得名”。[3]依“水北为阳”的古理,位于襄渠之北的古城命名为襄阳顺理成章。
2.襄阳古城因军事而兴。襄阳城起源最迟在春秋初期,即已存在的北津戍。是楚国北方的一个大型军事渡口,位于襄阳城西南三里余的真武山、琵琶山北麓。唐以前通过湖东与汉江相贯通的北渠——檀溪水河道可方便出入汉江,江斜对岸是地势高爽的铁窗口,可与北津戍对置往来回返的码头,具备作大型军事渡口的优越天然条件,成为春秋战国期间楚国北进、东扩、西拓时楚军尤其是楚王师出入的聚散地,是一处有相当基础设施和舟楫粮秣之备的军事要塞,逐步发展成为有相当规模和戍卒守卫的城邑。襄阳城约始筑于西汉高帝六年,三面环水,一面靠山,易守难攻。雄据汉水中游,具有多年的历史。自刘表莅襄作荆州牧治始,历为州、郡、府、县治。旧城作为军垒一直使用到唐代。宋时由原土城改为砖城。襄阳城被历代兵家所看重,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古城建筑防御体系之一,也是中国最完整的一座古代城池防御建筑[4]。
3.襄阳古城至东汉末而达鼎盛。东汉末年,荆州刺史刘表将荆州治所迁至襄阳,使襄阳成为下辖今中南地区大部分地域的一级行政区的首府,襄阳城也达到了其历史上的最高地位。到建安十三年(年),曹操占领襄阳城后设置襄阳郡。此后,襄阳就一直是一个区域中心。从某种程度上讲,西汉前期对于襄阳城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正是从此时起,襄阳城以县级治所出现,并逐步得到发展,到东汉末年达到鼎盛[3]。
4.襄阳古城因历史文化而持久。襄阳古城遗存的古迹景点众多。如:被称为“华夏第一城池”的中国最宽的人工护城河--襄阳护城河,为纪念“建安七子”之首王粲而修建的仲宣楼,东晋时古城墙西北角新筑的夫人城,为纪念南朝梁昭明太子萧统而建的昭明台,筑于汉初,略呈正方形的襄阳城墙等。古城遗址丰富、历史悠久。在市区建成区多平方公里范围内就有三座古城遗址,西周邓城遗址有多年历史,樊城、襄阳城都有多年历史。在一个城市内有三座独立建城的古城,且历史都如此悠久,在全国是少有。古城军事文化印迹深刻、声名远播。襄阳城的前身是楚北津戍,是一个大型军事渡口,自建城就打上了军事文化的烙印。据史料记载,历史上曾有次有名的战争发生在襄阳。其中,元宋大战旷日持久,长达六年,使“铁打襄阳”之称名噪海内外。“以天下言之,则重在襄阳”;“兵家必争之地,天下之腰膂”,描述了襄阳军事战略地位的重要[5]。
二、中外古城建筑保护的法律和理念
(一)中外对古城保护的法律与理念
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第一个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国际宪章,扩大了文物的概念。它首次提出了必须保护文物建筑的环境,明确了文物修复的原则,提出了对文物建筑所在地段作为一个整体保护。
年12月通过的《马丘比丘宪章》:城市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文化传统。它提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年10月通过的《华盛顿宪章》:保护对象由物质遗产扩大至精神遗产。它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保护历史城镇必须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与城镇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对象为城市的历史特征和物质与精神上的遗产。
年6月通过的《北京宪章》:由静态保护迁至动态保护。它着眼于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的建造,对人居环境实行“动态地保护、继承与发展”,即:将规划建设,新建筑的设计,历史环境的保护,一般建筑的维修与改建,古旧建筑合理地重新使用,城市和地区的整理、更新与重建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地下基础设施的维持发展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该宪章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的建造,这实际上也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动态地保护、继承与发展”。
可以看出,国外古城保护历程呈现出建筑单体向群体、成片再到整个城市的保护,范围由物质实体发展到非物质形态的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观念由静态的保护、继承与发展上升到动态的保护、继承与发展[2],赋予了古城更持久的经济意义和生命力。
(二)国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与理念
年2月国务院转批的《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指出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一些古建筑、遗址和名胜古迹被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新建的建筑与原来的古城格局不协调,原有的城市风貌受到损害。为保护城市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护历史名城的经验,如意大利的威尼斯、法国巴黎的旧城区、美国的威廉斯的保护经验和日本发布的《关于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前苏联公布的历史名城名单,把这些城市置于建筑纪念物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督之下的做法,提出了我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并强调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要根据其历史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加以确定。力求做到城市的现代化与其历史文化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对城市安排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事先应征得当地城建、文物部门同意。这是首次提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指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提出了城市基本项目建设的约束条件。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据具体情况审定公布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起草但未颁布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吸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做了有益的探索。[2]
年10月修改通过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内容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强调了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并强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更加体现了对包括古城遗迹在内的文物保护内容的全面性,强调了文物保护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体现了与国际古城保护理念的一致性,并且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比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提出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再到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以及《文物保护法》的修改,逐步确立起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制度体系[2]。我国古城保护从开始的?上海白癜风医院?白癜风初期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