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4日0时至2月16日24时
临沂连续3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官方通报
年2月16日12-24时,山东省报告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4例,累计确诊病例例(含重症病例16例,危重症病例14例,治愈出院例,死亡病例2例);新增疑似病例18例,现有疑似病例67例。截至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人,已解除医学观察人,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例,尚有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详见下表(单位:例):
备注:根据要求,医院所在县区统计。
临沂无新增确诊病例!
我市累计确诊病例47例,治愈出院32例,现有疑似病例3例。各县区累计确诊病例为兰山区18例、郯城县5例、莒南县5例、平邑县4例、沂南县4例、沂水县3例、费县3例、河东区2例、临沭县2例、兰陵县1例。(省卫生健康委医院所在县区公布的河东区10例确诊病例,为兰山区6例、河东区2例、郯城县2例)。
紧急寻找
沂水县发布寻找
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公告
年2月15日,沂水县发现1例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现将其居住地及行动轨迹发布如下:
一、彭某某行动轨迹
彭某某,女,61岁,丈夫戚某某,64岁,现居住沂水县院东头镇姚店子村。
1月22日,彭某某的儿媳刘某云及其孙女戚某由刘某云之弟刘某涛驾车从杨庄镇下儒林村送至姚店子村家中,刘某云曾于1月18日乘浙江舟山至青岛SC航班(所乘班机人员有疑似病例)。
1月23日下午2点,彭某某到姚店子供销超市购物。
1月25日凌晨1点在家门口附近烧纸。
1月30日7:30、8:38两次到村家门口小卖部购买物品。
2月2日早7:10在家门口为儿子戚某涛送行。
2月3日-8日,彭某某及丈夫戚某某均未出门。
2月9日上午,彭某某因腹痛到姚店子卫生院妇科门诊就诊并住院。
2月10日,由姚店子卫生院用救护车将医院发热门诊,诊断未发现问题。
2月11日-12日居家隔离。
2月13日下午,姚店子卫生院用救护车将彭某某夫医院检查,遂隔离治疗。
2月14日晚,医院用专车将彭某某夫妻二医院隔离治疗。
二、刘某云及其家人行动轨迹
刘某云,31岁,家庭妇女,丈夫戚某涛,36岁,浙江舟山电信公司秀山支局员工,女儿戚某,4岁。现居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新村2区49栋。
1月18日,刘某云与女儿戚某乘坐SC航班从舟山飞往青岛,由刘某云之妹刘某雪开车到机场接机,中途乘坐地铁3号线(双山地铁站至五四广场),后刘某雪驾车接她们到黄岛家中。
1月19日上午,刘某云之弟刘某涛开车将其母女接至沂水县杨庄镇下儒林村刘某云娘家。1月22日,刘某云母女由其弟刘某涛开车送至院东头镇姚店子村家中。
1月20日下午,戚某涛从舟山乘坐客车到上海,转乘至临沂。
1月22日,自驾车回姚店子村家中。
1月26日上午,刘某云因咳嗽由戚某涛医院。
1月27日,刘某云自医院就诊,后驾车回姚店子村。
1月31日,戚某涛一家三口驾车去杨庄镇下儒林村刘某云娘家。
2月1日返回姚店子村。
2月2日,戚某涛一家三口驾车返回浙江舟山。
请以上时段可能与患者接触的人员,及时采取以下防控措施:立即居家隔离,不要外出,及时用电话向所在村(社区、单位)登记备案,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沂水人员请与沂水县疾控中心联系,工作人员将会对您进行跟踪随访。
联系,
沂水县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6日
32人出院
第1、2例患者,两位患者为夫妻关系,女性62岁,男性65岁,均为湖北省孝感市人,退休后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其儿子家中居住,年12月29日,夫妻二人返回湖北老家探亲,年1月15日返回临沂。年1月21日,夫妻二人因医院就诊,就诊后被收入院隔离治疗,目前,均已治愈出院。
第3例患者,37岁男性患者,湖北省孝感人,与年1月23日我市首次报告的两例患者为亲子关系,经过流行病学调查,患者被判定为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对其采样筛查,经过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4例患者,患者王某某,女,53岁,籍贯湖北省襄樊市,居住于兰山区柳青街道,经过流行病学调查,患者被判定与24日确诊的第3例患者为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对其采样筛查,经过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5例患者,患者孙某,男,28岁,籍贯湖北省襄樊市,居住于兰山区柳青街道,经过流行病学调查,患者被判定为第4例患者的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对其采样筛查,经过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第6例患者,患者刘某某,女,67岁,居住于莒南县,1月14日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莒南县,出现发烧、嗓子嘶哑等症状,23日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7例患者,患者杜某某,男,34岁,居住于郯城县,有武汉出差史,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症状,23日到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8例患者,患者柴某某,男,48岁,现居住于郯城县郯城街道,在武汉经商,1月22日自驾回郯城县家中,1月25日出现发热、干咳、胸闷等症状,医院东医疗区(河东)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9例患者,患者孙某某,男,41岁,现居住于兰山区银雀山街道,1月19日自驾从武汉回临沂途中出现干咳、发烧症状,1月23日医院东医疗区(河东)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0例患者,患者徐某,女,38岁,现居住于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为患者孙某某的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1月25日出现咽部不适症状,1月26日出现发烧症状。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1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34岁,现居住于郯城县马头镇,在武汉市打工,1月20日出现干咳症状,1月22日从武汉返乡,1月26日村委会通知其到定点医疗机构查体随即被隔离。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2例患者,患者武某某,女,47岁,现居住于武汉市武昌区,1月23日自驾到沂水探亲,1月26日出现发热、乏力等症状,1月27日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随即被隔离。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3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33岁,籍贯费县探沂镇,在武汉工作,1月21日从武汉返乡,1月27日出现发烧症状,由定点医疗机构救护车转运收治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4例患者,患者邵某,女,32岁,籍贯费县探沂镇,在武汉工作,1月21日从武汉返乡,1月27日出现发烧症状,由定点医疗机构救护车转运收治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5例患者,患者顾某,男,56岁,籍贯沂南县,在武汉工作,1月18日从武汉返乡,24日出现发烧症状,26日出现咳嗽症状,由定点医疗机构救护车转运收治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6例患者,患者傅某某,男,51岁,1月21日出现干咳、发烧症状,1月28日医院东医疗区(河东)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7例患者,患者沈某某,男,39岁,籍贯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在武汉工作。1月20日由武汉自驾到临沭探亲,1月28日出现呕吐、发烧等症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随即被隔离。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8例患者,患者徐某,男,33岁,现居住于沂水县许家湖镇,1月16-19日在北京、泰安等地参加公司年会,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自行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9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34岁,现居住于兰山区兰山街道,有武汉居住史,1月22日由湖北宜昌返回临沂,1月26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0例患者,患者傅某某,为1月29日确诊的傅某某之子,1月29日,疾控机构到其家开展流调、采样事宜时,发现其有发烧等症状,随即联系定点医疗机构接走隔离。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第21例患者,患者刘某某,男,57岁,籍贯莒南县板泉镇,在武汉工作。1月21日自武汉自驾返回莒南,1月29日出现腹泻等症状,由定点医疗机构救护车转运收治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2例患者,患者林某某,男,51岁,居住于河东区九曲街道,为1月29日确诊的傅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3例患者,患者郑某某,女,49岁,居住于河东区九曲街道,与患者林某某为夫妻关系,为1月29日确诊的傅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4例患者,患者林某某,女,47岁,居住于兰山区柳青街道,为1月31日确诊的林某某、郑某某的密切接触者。1月24日出现干咳等症状,2月1日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第25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2岁9个月,居住于费县探沂镇,1月21日随父母从武汉返回费县。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症状,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6例患者,患者李某某,男,40岁,居住于临沭县临沭街道,有武汉工作史。1月21日从武汉返回临沭,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头痛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7例患者,患者朱某某,男,50岁,居住于兰陵县卞庄街道,有武汉出差史。1月23日从武汉返回兰陵,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8例患者,患者管某某,男,79岁,居住于平邑县柏林镇,有与武汉返乡人员密切接触史。2月2日出现发热症状,到医疗机构就诊后随即被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
第29例患者,患者王某,女,23岁,为傅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30例患者,患者武某某,男,24岁,居住于沂水县道托镇。1月20日从武汉返回沂水,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31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63岁,居住于兰山区兰山街道,为傅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第32例患者,患者李某,男,32岁,居住于沂南县铜井镇。1月21日从武汉返回沂南,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干咳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第33例患者,患者庞某,男,33岁,居住于郯城县泉源乡。1月19日从武汉返回郯城,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第34例患者,患者周某某,女,33岁,居住于沂南县铜井镇,为确诊病例李某妻子。1月21日从武汉返回沂南,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咳嗽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第35例患者,患者陈某某,女,75岁,为确诊病例管某某妻子。居住于平邑县柏林镇。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咳嗽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第36例患者,患者李某某,男,6岁,居住于沂南县铜井镇。与父母从武汉返回沂南,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第37例患者,患者胡某某,男,40岁,居住于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为密切接触者发病。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第38例患者,患者王某某,男,32岁,籍贯莒南县板泉镇,有武汉居住史。自武汉返回莒南,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目前已治愈出院。第39例患者,患者李某某,男,72岁,居住于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有外地市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反复出现发烧、胸闷憋喘等症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随即被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
第40例患者,患者陈某某,男,56岁,居住于莒南县坪上镇,有武汉返乡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随即被专车接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
第41例患者,患者孟某某,女,40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作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家居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市水利局家属院,有与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无外地旅居史。2月9日由疑似病例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临床轻型,无基础性疾病。正在隔离治疗。第42例患者,患者孟某某,女,38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作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家居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五大道住宅区,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无外地旅居史。2月9日由疑似病例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临床轻型,无基础性疾病。正在隔离治疗。第43例患者,患者林某某,男,54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家居兰山区柳青街道润园小区,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无武汉旅居史,2月10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第44例患者,患者陈某,女,34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家居莒南县坪上镇坪上一村,有武汉旅居史,2月10日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正在隔离治疗。第45例患者,患者柴某某,男,11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在武汉市上小学,系之前确诊病例柴某某之子。1月22日随父母从武汉返回郯城县,现居住于郯城县郯城街道龙域中央小区,1月27日安排到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随即被定点医疗机构以疑似病例隔离治疗,2月10日由疑似病例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第46号患者,患者管某某,女,30岁,临沂市平邑县人,工作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家居平邑县柏林镇柏林村,有武汉旅居史。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无症状感染者),立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2月13日由阳性检测(无症状感染者)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临床普通型,无基础性疾病。正在隔离治疗。
第47号患者,患者管某某,男,49岁,临沂市人平邑县人,家居平邑县柏林镇柏林村,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无外地旅居史。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经实验室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为阳性(无症状感染者),立即被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2月13日由阳性检测(无症状感染者)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临床普通型。正在隔离治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严峻”
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对抗“疫”情
可偏有“不自觉”的人置别人安全于不顾
某湖北返鲁一家人拒不执行“登记申请隔离”
企图在警察眼皮子底下“钻空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不法行为都逃不过
临沂高新公安的“火眼金睛”
拒不执行“登记申请隔离”,抓!
案情回顾
傅某林、蒋某芹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年2月13日上午,民警根据线索掌握了临沂高新区某小区蒋某静家中有湖北来鲁人员居住。根据区指挥部湖北来鲁人员处置预案,民警第一时间联系龙湖街道办事处和疾控中心人员,一同前往该小区处置。经落实蒋某静的姐姐蒋某芹母子系湖北来鲁人员。蒋自述年1月19日,其驾车到湖北黄冈市婆婆家过年,2月8日携子返回临沂,后居住于妹妹蒋某静家中,丈夫傅某林尚未返回临沂。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蒋某芹谈及其丈夫傅某林的行踪时言辞闪烁、刻意回避,有故意隐瞒的可能。于是民警一边做工作,一边通知驻所民警对车辆进行分析研判,最终确认其丈夫也一同返回了临沂。
随访民警在安排疾控中心人员将蒋某芹母子带至集中隔离点的同时,又通过各种侦查方式,历经数小时,最终在高新区某小区找到蒋某芹丈夫傅某林,并由疾控人员将其送至集中隔离点。
经调查确认,年1月19日,傅某林携妻、子驾驶丰田车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老家过年。2月8日晚上20时许,傅某林一家三口驾车从临沂义堂出口下高速至高新区某小区,见小区已封闭,傅某林遂将其妻、子送至其妻妹蒋某静家中居住,未向小区物业主动申报,而后自己由小区西门翻越栅栏进入自己家中,隐瞒湖北来临史,并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傅某林、蒋某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7日的处罚。
民警在调查完上述事项后,又责成与傅某林一家三口有过接触的其姐姐傅某莲一家、其妻妹蒋某静一家实施居家隔离,至此该事件查处完毕。
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九项措施的通告
各县区领导小组,市级各督导组,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市直各部门、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打赢这场阻击战,市指挥部决定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九项措施。现通告如下: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二、全市所有村庄、社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村庄、社区、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四、近14天有外省特别是湖北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并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管控居家隔离措施。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六、“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七、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八、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九、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临沂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4日
温馨提示
上述通告第四条明确规定
拒不执行“登记申请隔离”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惩不贷!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
害人害己的不法行为要不得
为了他人的平安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
定要严格尊法守法
为全面赢得抗“疫”胜利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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